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等特定情形下,依法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管理方式。其核心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核定征收并非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基于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律框架下的一种特定征管程序与计税方法,旨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税收公平,防止税款流失。
核定征收的适用具有法定性与条件性。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对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前提。根据规定,主要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只有在出现上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方可启动核定程序。

核定征收的具体方法多样,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需遵循合理性原则,并可能伴随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表进行计算。
此处需重点阐明,核定征收中使用的“税率表”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适用的标准税率表在法理上同源,但其应用场景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核定征收通常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等。税务机关首先通过上述核定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为5%;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计算应纳税额。在某些特定行业或区域性征管实践中,可能存在根据收入总额直接按附征率计算的情况,但这本质上仍是上述税率结构的简化应用,其法律效力源于上位法的授权。
核定征收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一方面,它简化了符合特定条件纳税人的申报核算负担,提高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纳税人被核定后,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提供证据的权利。若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情况,并可按法律程序申请调整。若核定结果已确定,纳税人需按期足额缴纳,否则将承担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从税收法治视角审视,核定征收制度是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平衡的产物。其运行必须恪守程序正当,确保核定过程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税务机关在行使核定权时,负有充分调查、说明理由的义务。未来,随着税收大数据技术的深化应用与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规范化,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或将逐步优化,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保障措施,仍将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纳税人亦应加强自身财税管理,规范建账建制,从而更精准地履行法定纳税义务。